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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水泥中六价铬监督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水泥中六价铬监督管理的通知
(渝质监发〔2011〕166号)


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环保局,各水泥生产企业:

  鉴于质监部门在水泥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个别水泥样本六价铬含量超过《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 301-2007)标准要求,且部分企业对水泥中六价铬含量的相关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为保障水泥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环境质量安全,现将水泥中六价铬的相关规定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 301-2007)的有关规定是基于原《复合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制定,其中11.3.3条款规定铬渣用作混合材料使用时,应符合水泥的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由于《复合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已被《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代替,取消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允许掺加精炼铬铁渣的规定,因此目前不应将铬渣(无论解毒与否)用作水泥混合材料。

  二、铬渣可以其他方式(如制备水泥生料)用于水泥生产。这些情况下生产的水泥产品,其危害成分应按《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 301-2007)规定进行检测和判定。

  三、各水泥生产企业要严格掺混材料、生料的把关控制,不得将铬渣(无论解毒与否)用作水泥混合材料,要加强生产过程监管,严格成品出厂检验,确保生产销售合格产品,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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