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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交通年鉴>条目编写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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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目顺序,每个栏目下的条目按时间顺序编排,工程条目按照竣工时间顺序编排,确有需要的可按重要性编排。条目与条目之间空一行。

第六章 条目撰写规范及要求

  第十五条 名称表述

  1.正文中的名称:正文一律用第三人称,不用第一人称。直接用单位名称,不用“我市”、“我局”、“我单位”等。如“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应写成“市交委”等。特载、专文、文件名、引文除外。但“我国”、“本市”、“本区”、“全市”、“全区”等,可视语言环境酌情使用。地名,在条目中首次出现时用全称,如重庆市、渝北区;重复出现时可用代称,如全市、全区。名词性条目标题可作为条目正文开头的主语,条目正文开头的主语可省略。如以“重庆市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作条目标题,条目正文可直接写“于×年×月×日在×地召开”。

  2.简称的使用:各种名称均使用全称。如果全称太长又多次使用,则第一次用全称并用圆括号加注,以后用简称。重庆交通系统主要机构及年鉴内容常涉及的机构名称,以年鉴刊用的“有关机构(单位)全称简称对照表”为准。

  主要记述对象的名称,在条目中首次出现时用全称,会议、组织、机构、项目、成果、工程等名称,在栏目中首次出现时,一律用全称,并用圆括号注明其规范简称,以后用规范简称。非主要记述对象的名称可直接使用简称。获奖名称一般应用全称。不能使用表达不确切的简称,如“中共十五届一中全会”不能简称为“一中全会”,“市政府办公厅”不能简称为“市办”,等等。中共重庆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常用简称除外。名称要统一,同一会议、组织、机构不能出现不同的名称。

  3.人名的使用:正文中凡人名一律直书其名,不用同志、先生(国际友人或著名人士例外)等称谓。需要说明职务、职称等,可将职务等加在姓名之前,如“市长某某某”、“市委副书记某某某”、重庆大学教授李××等。但不能把职务或职称加在人名后面,如××部张××部长、重庆大学李××教授。同一栏目中,人物的职务、职称,只需出现一次,以后均可略去。

  4.华侨的称呼:关于华侨等几种人的称呼,以“香港同胞和澳门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的顺序称呼。

  5.中文译名:年鉴中涉及的外国人名、地名、组织机构、专业名词等,以新华通讯社的译名为准。若无新华通讯社译名,用习惯中文译名,并在其第一次出现时在括号内注明英文原文或其缩略语,如ICA要写成“国际制图协会(ICA)”。

  7.专用术语:科学、技术、工业、医药等方面的专业术语使用要规范,不使用不规范的行业术语,杜绝自创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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