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事件与节日:用月和日表示的重大历史事件,应用间隔号“·”将月和日隔开,并加引号,如“七·七”事变、“一二·九”运动等。用月和日表示节日,不用间隔号,但应加引号,如“五一”、“十一”等。
6.阶段幅度:当年数据与上一年度全年相比一律用“比上年”表述,与上一年度的同一时期相比可用“同比”表述。与其他年份比较,需写明具体年份,如2009年比1999年。
使用一连串相同的时间概念,首次出现时应写全,以下的可省略。例如,全年社会总产值30.54亿元,比1988年增长10.9%;国内生产总值16.34亿元,比1988年增长10.2%;国民收入10.71亿元,比1988年增长14.6%……,可写成全年社会总产值30.54亿元,比1988年增长10.9%;国内生产总值16.34亿元,增长10.2%;国民收入10.71亿元,增长14.6%……。
第十七条 数字的使用
1.标准:以1996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为准。
2.各单位采用的统计数字,凡属全市性的,均以市统计局的数字为准;不属全市性的,以统计部门提供或认可的数字为准。国内生产总值及其他产值指标须注明是现价还是某年不变价。一般表示发展速度时用不变价,与效益指标对比时用现价。
3.小数:有小数的数据,必须标明小数点,如0.98不能写成.98或0·98。小数点后数字,一般保留2位,如25.34万吨、1.36亿元、6.87%。
4.整数: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数字中,可以用汉字,如“一个人”、“三条意见”等。但要照顾到上下文,做到前后体例一致。
5.概数: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时,必须用汉字表示,不能用顿号“、”隔开。如:二三米、七八十种、十之八九;四五个月不能写成四、五个月或4、5个月等。相邻两个数字连用,有时不是表示概数,而是一种缩略形式,中间要加顿号。如初中一、二年级,退居二、三线。
6.大数:数字超过千位时不用千位分隔符号;超过万位时,一般用“×万”的形式表示,如100万、78.87万。凡5位以上数字可以“万”作单位的用“万”,9位以上数字可以“亿”作单位的用“亿”。原则上同一类目内同一种数字的单位要一致。有些数字如人口数、职工数、企业数等可准确到个位。
7.凡分数、倍数、成数和百分比,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3”、“增加5倍”、“只占6成”、75%,不能写成“三分之一”、“增加五倍”、“只占六成”、“百分之七十五”。
8.大约数:常见的带有“几”字表示大约数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如几千年、十几天、一百几十次、几十万分之一。
9.事件数:表示会议、活动等事件的届数一般用汉字;次数没有特殊规定,一般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无论用哪种方式,一定要照顾上下文,做到前后体例一致。
10.凡年龄、数字、分数、百分比、机器型号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35岁、23人、78个、10年、20%、3RD型、1/4等。统计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代号、代码和序号须用阿拉伯数字。如91286部队、22/23次列车、国家标准GB-2356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