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签订建筑业务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项目登记。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区、县(市)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其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县(市)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同时办理报验登记和项目登记。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实行独立登记和申报。
第六条 办理房地产业项目登记,纳税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外来企业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四)项目核准通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房源平面图、房地产销售合同复印件;
(五)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办理建筑业项目登记,纳税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分包、转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工程预算资料、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外来施工企业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八)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受理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纳税人申报后,对资料齐全,审验合格的,给予办理项目登记手续,退还原件,留存《房地产项目登记表》、《建筑业项目登记表》及所需资料的复印件,建立项目登记管理档案;对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取得后逐步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