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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白沙黎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工作专项资金,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投入。同时可以接受社会捐赠。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的保护和研究;

  (二)征集、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和实物,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三)申报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

  (四)抢救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

  (五)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和传播活动;

  (六)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研究成果;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的表彰和奖励;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鼓励、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鼓励、支持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活动。

第二章 抢救和管理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确认、登记,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可以公布的,应当及时公布。

  第九条 建立本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对经过科学认定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科学的保护措施,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对其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对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申报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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