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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白沙黎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一)开发、生产有民族特色的传统纺织工艺品、双面绣工艺品、芭蕉布工艺品、陶瓷工艺品、服饰、发簪、器皿等旅游商品;

  (二)发展、弘扬民族特色的山兰香稻、山兰酒、鱼茶、肉茶、竹筒饭、三色饭等饮食品的制作技艺;

  (三)挖掘、整理、提高、展示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传统音乐、舞蹈、曲艺、美术、绘画,增强其艺术性、观赏性和娱乐性;

  (四)建立和恢复集中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设施;

  (五)有重点地对外开放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民居、场所等。

  第二十七条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资源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滥用。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黎锦实物展馆、传习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设施。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组织实施本条例成绩显著的;

  (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挖掘、收集、整理、教学、宣传、出版、研究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或实物捐赠给国家的;

  (四)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检举、揭发、制止违反条例行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功的。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集体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受损毁、被窃和遗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占国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的珍贵资料、实物;对直接侵占国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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