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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感监测方案》的通知

  三、监测内容与工作要求
  (一)流感样病例监测
  流感样病例是指发热(腋下体温≥38℃),伴咳嗽或咽痛之一者。
  1、监测时间
  全年开展流感样病例监测。
  2、监测单位
  全市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内科门诊、急诊和儿内科门诊、急诊以及发热门诊为监测诊室。各医疗机构也可根据本单位诊室的设置和开诊情况在有关诊室开展监测。
  3、监测内容
  各医疗机构应每日分诊室、分年龄组(0岁至4岁、5岁至14岁、15岁至24岁、25岁至59岁、60岁以上)进行流感样病例数和门(急)诊就诊总数的统计,在《北京市流感样病例监测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并通过《北京市医疗机构传染病监测预警系统》“流感监测报告”模块进行报告,各区(县)CDC对辖区医疗机构报告情况进行审核。
  4、监测要求
  (1)流感样病例数和门急诊病例就诊总数在每家监测医疗机构的收集来源应该是一致的。
  (2)流感样病例数是指监测日0时到次日0时在内科门急诊和儿科门急诊等所有监测诊室医务人员诊断的流感样病例,而不仅仅某一诊室(如呼吸内科和/或小儿呼吸内科)的流感样病例。
  (3)门急诊病例就诊总数是指监测日0时到次日0时在内科门急诊和儿科门急诊等所有监测诊室医务人员接诊的全部门急诊病例总数。
  (4)网络报告和审核时限:各医疗机构应在每日中午12:00时之前完成上报;各区(县)CDC应在每日下午14:30之前完成审核,发现异常报告的数据时,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5)各医疗机构应明确监测工作日常管理科室,指定专人负责;监测数据原始记录至少保存2年。
  (6)各区(县)CDC负责对辖区医疗机构开展培训,各医疗机构负责对本机构监测人员开展培训。
  (7)国家级流感病原学监测哨点医院除承担国家级流感样病例监测任务外,同时承担北京市流感样病例监测任务。各哨点医院应于每周一将上一周流感样病例监测情况录入到“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中。
  (二)流感病原学监测
  1、监测时间
  全年开展流感病原学监测。
  2、监测单位
  国家级和市级流感病原学监测哨点医院。
  3、标本采集和运送
  哨点医院监测诊室的医护人员负责采集流感样病例的咽拭子标本,采集人员填写“北京市呼吸道传染病标本送检表”(附表),随同所采集标本送相应的流感病原学监测网络实验室。标本送检表原始记录至少保存2年。
  (1)采样对象:发病3天内的流感样病例,且没有服用过抗病毒药物。
  (2)采样数量:每家哨点医院每周采集标本不少于20件(注:废除原监测方案“5-8月每周采集3-5份标本,9月至次年4月每周采集不少于15份标本”的规定)。每周采集的标本量应均衡分布,尽量避免集中、突击采样。
  (3)标本的运输:标本采集后应在4℃条件下,于24小时内运送至流感病原学监测网络实验室;未能24小时内送至实验室的,应置-70℃或以下保存。标本应当避免反复冻融。
  (4)国家级流感病原学监测网络实验室接到标本后,应在24小时内将标本信息录入到“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中。
  4、检测方法
  各网络实验室收到哨点医院的常规监测标本后,要尽快利用状态良好的MDCK细胞和(或)鸡胚进行病毒分离和鉴定。
  5、结果报告与录入
  各网络实验室于每周五中午12:00时以前,通过市CDC OA将上一周采集标本的送检表(附表)以及监测结果表(由市CDC统一制定报表)报市CDC。国家级流感病原学监测网络实验室在完成检测后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录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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