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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1〕7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建立领导干部学法长效机制。政府常务会议、政府部门厅(局、委、办)务会议必须建立学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举办2期以上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公务员培训班,要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要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的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建立领导班子依法行政情况考察机制, 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对拟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人员,任职前应当考察其依法行政情况。省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突出立法重点。重点加强有关完善经济体制、促进和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对台交往合作、平潭开放开发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社会高度关注、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要加强协调,集中力量攻关,尽快出台。

  创新立法机制。要拓宽征求意见渠道,广泛听取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等相关方面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要完善部门间协调和法制机构协调机制。要开展政府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和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

  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备案和清理工作。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厅(局、委、办)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本级政府及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并要建立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发布、查阅平台。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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