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和完善绩效工资政策
(一)确定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为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入水平不降低,各地应首先确定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并在此基础上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相衔接。
(二)准确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各地应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区别对待公共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不同的核定办法,准确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不含基本工资),保证医务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达到当地事业单位平均水平。对于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绩效工资前原有收入高于平均水平的部分,各地应予以保留,并根据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的进展情况,及时兑现,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分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确保做好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努力扩大医疗服务量。各地要将其绩效工资水平与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工作数量和质量挂钩,多劳多得,避免大锅饭和花钱养懒人。
(三)完善奖励性绩效工资激励政策。各地要以2007~2009年的平均医疗收入(不含药品)为基数,核定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超收部分,基数一般一定三年。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并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从医疗收入超收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增量部分。超收提取的奖励资金不受现有绩效工资结构比例和总量的限制,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增量进行管理。具体提取比例由县(市、区)卫生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在综合考核医疗服务量、医疗安全、病人满意度、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等基础上,重点对本单位关键岗位、工作量大、贡献多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进行奖励。
(四)合理设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项目。各地应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特点,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具体项目进行合理设置,其中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共同特点的项目,如节假日值班、夜班、加班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进行统一设置,具体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各基层单位不得平均发放,应根据工作人员岗位和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体现多劳多得。
(五)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的绩效工资水平。院长(主任)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独核定,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对院长(主任)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进行分配。院长(主任)绩效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2.5倍内。院长(主任)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考核结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