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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具体材料目录》通知

  4、商品房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先建立楼盘表。

  5、若房产所附着之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或限制性出让方式取得,须经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另加3个工作日。

  6、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参见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指南。

  7、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权属证书有备书的还应提交复印件。

  二十七、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

  (一)受理条件:

  土地使用权已办理权属登记且地上无建筑物,抵押人以该土地使用权为债务人向金融机构贷款设定抵押。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境内自然人还应提交婚姻状况证明;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各一份;

  5、土地使用权出(转)让或有偿使用合同书复印件、地价款缴清证明复印件;

  6、经抵押权人确认的真实、合法的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文件;

  7、可以证明抵押物价值的资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约定的主体动工期限的,应向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长主体动工期限;土地使用权分割的,应经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审核。

  5、若土地使用权是以限制性出让方式取得,须经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另加3个工作日。

  6、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参见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指南。

  7、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权属证书有备书的还应提交复印件。

  二十八、乡镇企业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一)受理条件:

  乡镇企业以其所有的依附于集体土地上且已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地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设定抵押。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债权合同一份;

  5、抵押合同二份;

  6、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7、经抵押权人确认的真实、合法的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文件;

  8、可以证明抵押物价值的材料。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另加3个工作日。

  5、取件后,抵押当事人应到土地使用权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所申请办理他项权利证书。

  6、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参见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指南。

  7、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权属证书有备书的还应提交复印件。

  二十九、购买二手房抵押权登记

  (一)受理条件:

  抵押人购买的二手房已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但未付清购房款,以该二手房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设定抵押。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各一份;

  5、购买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经抵押权人确认的真实、合法的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文件。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4、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三十、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按揭)

  (一)受理条件:

  抵押人购买的商品房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并已支付规定的首期房价款,以该商品房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设定抵押。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购房首期款发票复印件;

  4、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各一份;购买的是相关政策性用房的,提交已履行的购房合同一份、抵押合同二份;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当事人关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

  7、购买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经抵押权人确认的真实、合法的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文件。

  (三)说明事项:

  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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