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深化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节假日、汛期等重点时段,尾矿库、易燃易爆仓库、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场所,水库、电网等重大设施为重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的专家队伍,全面落实十大隐患周报制度、隐患现场查处、分级督办、动态监控和“重患必停”制度,突出抓好重大事故隐患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制度,促进各类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6.突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和要求,加快推进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步伐,坚决打击“超人数入井、超能力生产、越界超层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抓好瓦斯治理和防治水措施的落实,切实做到“六禁止”:禁止正常生产矿井超能力下达计划、超计划组织生产,禁止基建和技改矿井边基建边生产、边技改边生产,禁止整合重组煤矿擅自冒险复工复产,禁止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进行采掘活动,禁止水害严重矿井未执行水害防治综合措施进行采掘活动,禁止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生产作业。
7.坚持依法行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密切配合,联合执法,要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从严治理安全生产领域“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从严查处非法用工、无证上岗、非法承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
8.严格安全生产源头管理。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未按规定履行“三同时”手续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处理,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安全许可手续,企业不得投入使用。对不具备安全许可条件的企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对现有不符合产业安全发展规划、采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的企业,要监督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改造或转产、搬迁、关闭。
9.严格效能监察,完善监管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重大事故隐患失察失治责任调查、安全生产暗访和“两个不允许”(不允许发现不了问题,不允许发现了问题解决不了不报告)制度;建立综合监管,分级负责,分头管理监管体系;针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季节特点,明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督查”活动,把督查工作作为促进工作落实的一种有效方法,长期坚持下去。全面实施效能监察,重点解决失职渎职、责任不落实的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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