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1]4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市场物价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2010〕66号)要求,减缓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以各市(州)人民政府为主导,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低收入群众为对象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当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明显增加时,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
二、保障对象
(一)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在物价涨幅较大时,对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给予适当补贴。
(三)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补贴范围,但不得缩小补贴范围。
三、启动条件
(一)启动联动机制以各市(州)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为依据。当其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一定幅度时,各市(州)人民政府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省属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学校启动联动机制纳入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全省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情况,统一启动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