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各市(州)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完成以前,启动联动机制以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为依据。在其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3%以上,并超过当地年度调控预期目标时,各市(州)人民政府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联动机制启动后,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回落到启动条件以下时,即停止联动。
(四)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定时期以上时,各地应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严格遵循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规范,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自调整城乡低保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各地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因素,按规定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自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补贴发放和标准
(一)补贴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根据保障对象类别,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原有发放渠道发放。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发放前3个月的金额,以后按月(农村或按季)发放,直至停止。
(二)补贴标准。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按当地同期城市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当地同期农村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根据统计调查部门提供的数据,科学测算不同价格涨幅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程度,合理划定具体补贴标准。最低补贴金额应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五、资金筹集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鉴于建立联动机制后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各地应将启动联动机制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挤占、挪用保证正常发放的城乡低保、优抚等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省属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学校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
六、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