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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试点范围
  根据上级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本次试点工作范围包括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下统称“试点机关”),市公安局暂不列入试点范围。即由市政府成立“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相对集中试点机关的行政复议权由复议委员会按本方案确定的运行机制行使,试点机关不再单独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中央、省驻惠垂直管理单位及各县、区人民政府暂不列入试点范围,惠阳区按照省的有关部署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四、试点内容
  (一)功能定位。
  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设立并授权其负责审议纳入试点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并对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融裁决、指导、监督与救济于一体的议决机构。其宗旨是通过创新案件审查方式和方法,最大限度地实现化解行政争议、提高办案质量及其决定的公信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二)组织形式。
  复议委员会建立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
  复议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协调法制工作的秘书长兼任。常任委员由市监察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局、依法治市办公室的领导和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组成;非常任委员15名,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按《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和定向招聘相结合的办法,从党委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执业律师和社会热心人士中产生。复议委员会人选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常任委员的调整须经主任委员同意,非常任委员调整按《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执行,并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印发调整人员名单和通知。
  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复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与市法制局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复议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原在市法制局加挂的“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改挂“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法制局局长兼任,设立专职副主任1名,并根据试点工作需要相应增加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试点机关未设立复议机构的,不再设立;已经设立的,其原有复议工作人员作必要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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