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集中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组成案件审查小组,集中对案件进行调查、听证等,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书》)。具体操作如下:
(1)依法由市政府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人员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经授权的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批。
(2)对市属部门作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指定3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组成案件审查组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处理意见书》,报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由该案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章;如市属部门对《处理意见书》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由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共9人以上(单数)参加的会议进行议决。提出异议的市属部门可派人列席会议,阐述对案件的看法及事实理由。案件审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处理意见,报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
3.分别决定。行政复议案件经集中审查后,由法定复议机关分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操作是:
(1)法定复议机关为市政府的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经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经授权的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对《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行政复议法律意见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及其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审批后,委托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加盖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或惠州市人民政府公章发出。
(2)法定复议机关为市政府所属部门的案件。市政府所属部门无异议以及经复议委员会会议议决的案件,案件所属部门的联系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该案的《处理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呈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交还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送达。
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按前两款明确的程序实施。对于疑难行政复议案件及有关重大事项,以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形式进行审查,具体内容由《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
4.异议机制。由复议委员会议决的法定复议机关为市政府的复议案件,市长、复议委员会主任有异议的,可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复议案件,法定复议机关为市政府所属部门的,应当将审定意见通报该单位,该单位有异议的,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请复议委员会进行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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