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符合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执法程序规范。
2.作出或者解除(撤销)立案、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决定应填写相应的案件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3.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由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
4.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在执法文书上有记载和确认。
5.所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涉案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有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记录和执法人员的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拒签的理由,有见证人的应由见证人签字。
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物品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依法应当解除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返还物品。
7.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阐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违法情形、证据材料、适用依据、处理意见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送交有关负责人逐级审查、签署意见。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并有移送记录。
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种类、罚款数额等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0.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依法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1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12.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制作讨论记录,载明主持人、参加人、记录人和讨论内容、讨论意见、最终结论,并有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13.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做到:
(1)形式上符合相应的法律文书制作要求;
(2)完整记载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
(3)陈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说理透彻;
(4)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适当、明确;
(5)明确告知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6)正确告知不服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7)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署名、印章和作出日期。
14.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等执法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方式、时限,应当有相应的送达回证(公告送达的应有公告副本和影印件),并符合法定程序。
15.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以后,应督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6.对罚款处罚实行罚缴分离,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17.应有的执行文书齐全。
(1)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有相应法定票据;
(2)没收非法财物的有相应的票据和清单;
(3)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应有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文书,加处罚款应有相应的执法文书和法定票据;
(4)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应有相应的强制执行通知书和强制执行笔录;
(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相关文书及记载。
18.没收财物应当依法处置,有相应的处置凭证或销毁凭证和监销记录。
19.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处罚决定履行完毕,有规范的结案报告,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20.对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对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 1.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不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进行,违反法定程序、顺序颠倒的,扣100分。
2.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超过7日立案的,扣5分。
3.作出或者解除(撤销)立案、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决定,应当办理内部审批手续未办理的,发现一项扣5分;审批文书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签字的,发现一处扣3分。
4.抽样取证未出具抽样取证通知书和抽样物品清单的,扣5分。
5.抽样检查未告知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结果的,扣5分。
6.证据保全未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物品清单的,扣5分。
7.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未在7日内作出处理的,扣5分。
8.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未出具查封扣押通知书和查扣物品清单的,扣5分。
9.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未出具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和返还物品清单的,扣5分。
10.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未出具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的,扣3-8分。
11.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扣3分。
12.未经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0分。
13.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过程中,持合法有效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少于2人的,扣20分。
14.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规定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扣10分。
1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涉案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未经相关当事人或者现场负责人、代收人签字确认的,发现一处扣5分。
16.应当由相关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拒绝签字,行政执法人员未注明情况或未由在现场的其他人签名见证的,扣5分。
1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扣100分。
1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内容有错误或者告知权利、期限和处罚种类、罚款数额不明确的,发现一处扣10分。
19.对当事人的口头陈述、申辩意见未制作笔录的,扣5分;对陈述申辩意见未进行复核或者复核后未制作复核意见书的,扣5分。
2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未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扣5分;无法定理由不依法组织听证的,扣100分。
21.虽举行听证,未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或听证报告的,扣10分。
22.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内容不完整或填写有错误的,扣3-8分。
23.重大、复杂案件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未提交本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的,扣20分;虽经集体讨论,但没有讨论记录的,扣10分。
24.集体讨论记录不完整的或者参与讨论的人员未签名的,扣5分。
25.依法应当报请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案件,没有上报或未经批准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0分。
26.依法应当移送的案件未移送的,扣10分;移送程序有错误的,扣5分。
27.行政处罚决定书形式上不符合法律文书制作要求的,扣5 分。
28.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上不符合要求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1)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不完整或填写有错误的,发现一处扣3分。
(2)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对违法作出处罚的定性依据、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幅度记载不清的,发现一处扣10分。
(3)不告知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的扣10分;告知不明确的扣5分。
(4)不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和期限的扣10分,告知不正确的扣5分。
(5)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实施机关署名、印章或作出日期的,扣20分。
29.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按法定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的,扣10分;未制作有效送达回证或提取有效送达凭证的,扣5分;能直接送达未在7日内送达的,扣5分。
30.其他执法文书未按规定送达或未取得当事人签收凭证的,缺一项扣5分。
31.除法定情形外,行政处罚机关不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直接收缴罚款的,扣10分。
32.收取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不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罚没票据的,扣10分。
33.罚没收入没有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扣10分。
34.对没收物品的处置在案卷中没有处理凭证或记录的,扣10分。
35.未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决定的扣5分;无法定理由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扣10分。
36.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未按规定通知当事人强制执行的内容、依据和期限的,扣20分;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扣100分。
37.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机关未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扣20分。
38.强制执行申请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3分。
39.行政处罚决定未执行完毕又未启动新的法律程序草率结案的扣10分。
40.无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的,扣5分;有结案报告但不规范或者内容填写不完整、无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情形之一的,扣3分。
41.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采取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措施的扣10分;除当场改正的外,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无相应执法文书的扣5分;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未进行复查和记载的扣3分。
42.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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