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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县乡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二、公开方式

  (一)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公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要在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未建网站的乡镇要在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建立链接网页,用于公布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凡是可公开的文件,都要通过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公开发布。

  (二)利用县级行政服务中心和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公开。印发《服务指南》,公开服务事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结时限、受理条件等信息。设置咨询服务台,向群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并受理依申请公开。

  (三)利用政务公开栏公开。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置固定的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宣传板,实行静态公开与动态公开。

  (四)利用会议公开。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咨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发布群众关心关注的敏感信息,并广泛听取群众和有关人员的意见。

  (五)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公开。主要用于公布重大决策、重大事项以及需要让群众周知且时效性较强的事宜。

  (六)其他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

  三、公开时间

  (一)长期公开的事项。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以及各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行政权力、服务承诺、法规规章等信息要长期公开。

  (二)定期公开的事项。各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许可)结果、行政执罚结果、政府集中采购,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等信息要按月公开。乡镇财政收支、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等要按季度公开。上述信息也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信息生成随时予以公开。

  (三)随时公开的事项。各行政机关的政务活动,政府文件及部门文件,政府重大决策,人事变动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各种工程项目和经济实体招投标等信息,要随时予以公开。

  四、公开程序

  (一)收集整理。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收集整理应当公开的内容,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由本部门保密机构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把握不准或存在争议的,报同级国家保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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