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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实施步骤
  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工作预计11月底前结束,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8月22日前)。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责任分工,全面部署清理和规范工作。
  (二)自查自清阶段(8月26日前)。各处室局根据清理原则,对照设立依据,对行政权力逐项进行审核,全面完成清理任务,送交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于8月31日前拟文上报。
  (三)审核完善阶段。省法制办会同省委编办对省级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行政权力和运行流程进行审核。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及服务事项,厅机关各处室局完善外部流程图,经厅清理办公室审核、清理领导小组审查后,报省政府法制办核准。
  (四)权力公开阶段:在2011年10月31日前,厅行政权力事项和外部运行流程图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及厅门户网站上公布。根据外部流程,结合上网运行、行政监察的需要,厅机关各处室局编制行政权力内部和本部门内部办理规范的具体要求编制行政权力内部运行流程图,送交政策法规处。
  在完成本次行政权力的清理公布后,省厅建立行政权力动态调整机制,实行动态调整。即:当行政权力依据发生变化或者机构职能调整时,相关处室局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公布之日起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确定后10日内,向厅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送交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流程图,由法规处在10日内拟文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审核,经省法制办及省委编办审核后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调整。未经审核并公布的行政权力及相关信息,不得擅自录入行政权力目录。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是今年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国土资源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处室局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要确定一名业务熟悉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清理和联系工作,确保工作按进度完成。
  (二)全面准确,避免遗漏。要对照法定依据和“三定”方案,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要求,认真清理规范。清理出的各项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要按照填写要求认真登记,确保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全面、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擅自增加、扩大或放弃、隐瞒所行使的行政权力。凡隐瞒不报的行政权力,省政府一律视为无效权力。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公布后的职权目录以外的行政权力,视为违规设定的行政权力。各处室局要将行政权力事项“找全、核准”,做到不遗漏、无错误。要通过清理规范,达到权力流程最简、审批时间最短、行政成本最低、相对人最方便的目的。
  (三)注重协调,密切配合。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要求紧,工作难度大。厅机关各处室局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别在清理由两个以上处室局相互交叉事项时,要从大局出发,相互协调配合,确保清理规范到位。对行政权力事项交叉、重叠的,行政审批处(厅办公室)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协商,依法协调处理行政权力交叉、重复等问题。
  (四)确保质量,按时完成。此项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要求严格,时间紧迫,清理工作已被纳入今年依法行政和效能建设绩效考核。有关处室局一定要服从大局,认真细致,保证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清理工作。厅政策法规处要加强组织、协调,厅效能办要加强督促检查,

  附件:1.行政权力分类
     2.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和行政权力流程图填制说明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省国土资源厅部分)
     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XXX处(室、局)关于报送审核行政权力清理结果的报告
     5.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6.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流程图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1
行政权力分类

  此次清理规范的行政权力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所有外部具体行政行为,不含行政监察、行政复议、信访、政府法制监督和行政调解等行为。行政权力事项按以下八类划分: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为巩固行政审批清理成果,此次清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以2011年4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准,不再作重新清理。
  (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类行政权力名称的确定以不同的违法行为为准,即一种违法行为为一个行政处罚类行政权力名称。
  (三)行政征收。行政征收一般是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如:土地征收、税收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以及资金、基金和保证金的征收等。涉及行政许可、非许可类行政审批、行政确认等其他行政权力的收费事项,应当在相关行政权力中清理,不列为行政征收类行政权力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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