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此次清理应严格按照《
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设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不符合《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不再保留。
(五)行政确认。行政确认一般是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婚姻登记等。
(六)行政裁决。行政裁决一般是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损害赔偿纠纷裁决、自然资源权属纠纷裁决、专利强制使用费裁决以及其他民事纠纷裁决等。
(七)行政给付。行政给付一般是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基于法定职责或服务的要求,在特定公民处于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法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述特定公民无偿提供物质帮助或其他优待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社会保险金的给付,社会救济金、福利金的给付,军属烈属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的给付,法律援助、自然灾害救济金、救济物资的给付等。
(八)其他行政权力。除上述七类以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行政机关或组织的公共服务性事项列入此类。
附件2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和行政权力流程图填制说明
一、行政权力事项。以我厅2008年报省政府法制办的四川省省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职权依据的58部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和我厅“三定”方案的职能调整情况,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将清理出的每一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分类(共分八类),并按其类别填写在一张相应的《行政权力事项》中(表式详见附件6),同时载明其名称、序号、编号、依据、实施主体、自由裁量标准、收费依据和标准、维权渠道等。填写的具体要求如下:
1.“序号”栏。先用阿拉伯数字简单排序,但该序号应与后面整理出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中的序号一致。
2.“行政权力编码”栏。暂不填写。待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委编办对我厅行政权力事项审核后,再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行政权力编码规则统一编码。
3.“行政权力名称”栏。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应当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或用法律、法规词汇组合而成的简称,以2011年4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公布的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为准;行政处罚类应当用法定的受处罚行为名称或用法定词汇组合而成的受处罚行为的简称;行政强制类应当用法律、法规规定应受强制的名称或用法律、法规词汇组合而成应受强制的简称;其他行政权力类中的权力名称有法定名称的用法定名称,无法定名称的用相应的规定词汇组合而成的简称。
4.“实施主体”栏。应填写具体负责实施该行政权力的法定行政机关、授权组织或委托组织以及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和性质。
5.“办理部门”栏。填写具体负责实施该行政权力的处(室、局)名称。
6.“行政权力依据”栏。是指具体行政权力来源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对于同一权力名称下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行政许可类应填写是否收费及收费的依据、标准。
行政处罚类应填写自由裁量标准,按《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制定的裁量标准填写。
二、运行流程图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分为外部运行流程和内部运行流程。外部运行流程是我厅对外公布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内部运行流程是我厅无须对外公开的内部工作流程。在本次清理行政权力的同时主要是编制外部流程,内部流程待网上运行平台建立后,再根据外部流程,结合上网运行、行政监察的需要和本部门内部办理规范的具体要求编制。
外部流程的编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或者工作程序制作。各处室局应针对职责范围内清理出的每一项行政权力,在登记填表的基础上,参照图例(详见附件6),一一对应地编制外部运行流程图,并尽可能制作在一页A4纸上编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