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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轻我省地方高校债务负担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意见

  (二)总体目标。

  在严格控制高校新增贷款的基础上,从2011年起,用5至8年的时间,逐步化解2009年8月底经审计认定的全省地方高校贷款余额133亿元(其中:高校113亿元,市州所属高校20亿元)。具体化债进度为:2012年以前,在最大限度地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的基础上,由省、市州财政、高校共同化解贷款余额的60%(即80亿元);其余40%的贷款余额(即53亿元),由各地方高校在2012年以后自行化解。

  三、化解高校债务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基本建设监管,严防产生新债。按照高等教育适度发展的原则,省发改委、省教育厅要科学制定高校事业发展规划,认真核定各高校基本建设总体规模,指导高校做好校园建设规划,从严审批高校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要在锁定2009年8月底银行贷款余额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完善高校债务情况动态监控机制,从紧从严控制新增贷款,防止出现“举新债,化旧债”、“边化边借”现象。以2011年6月30日为节点,凡是已经达到核定规模的高校,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项目;确有必要新上基建项目的,由省发改委商省教育厅从严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今后,未经批准擅自新建项目而举债的高校,除终止其财政拨款外,还将依规依纪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同志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建立引导激励机制,鼓励高校积极化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高校的投入,逐年提高高校生均拨款水平,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投入机制,建立健全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新机制。同时,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鼓励高校积极化解债务。省政府设立省级财政化解高校风险奖补专项资金,在2011-2012年化债期内,省财政按因素法对化债积极,效果较好,银行贷款余额与2009年8月底相比有明显下降的高校予以奖励。对化债不积极、贷款余额不减反增的高校,省财政除不安排该校化债奖补资金外,还将减少或停止安排专项资金;省教育厅将调减该校招生计划,暂停该校硕士、博士点审核,暂停学校升格、更名审核。各市、州政府也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帮助所属高校化解债务。

  (三)鼓励盘活存量土地,拓宽化债途径。支持高校依法盘活存量土地,所得收益用于偿还债务。凡建有新校区且占地面积达到核定规模的高校,其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土地必须在2012年底以前通过“招、拍、挂”或者政府收购储备等方式进行处置,资产处置所得由地方财政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管理。凡在2012年前处置闲置或低效利用土地的,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对高校实行让利,其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必须上交中央的税费和计提各项专项资金后,原则上用于偿还债务。对债务较重而处置闲置或低效利用土地不积极的高校,高校所在地人民政府要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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