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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加装特殊专业设备,用于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救护、工程技术等的机动车辆。

  其他用车是指上述四种用车之外的机动车辆,如大中型载客车辆、载货车辆等。

  第五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配备标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按照河北省公务车编制规定,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编制数量、使用年限等现状,在编制部门预算之前,及早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作为安排公务用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省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和省级领导干部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编制;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市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市县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第九条 省级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第三章 公务用车购置费用预算编制

  第十条 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包括公务用车购置价款、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对各有关部门编制的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在此基础上,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并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和省级领导干部用车购置费用,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列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部门预算。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购置费用,列入有关省级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省级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购置费用,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列入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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