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农〔2011〕95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我厅制定了《河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河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以及种养基地建设、农产品名优品牌(含商标,下同)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要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以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促进农业产业化企业规模化经营,提高我省农业产业总体效益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管理。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
第五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公共财政原则。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方式应符合公共财政原则,能够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生产基地建设,直接带动项目周边农民群众增加收入。
(二)坚持引导促进原则。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带动和吸引更多的企业和社会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发展。
(三)坚持突出重点原则。以提高主要农产品加工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为扶持重点,支持畜牧、蔬菜、果品三大主导产业链条延伸,促进优势特色农业产业规模化经营。
(四)坚持政策公开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财政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机制,对农业产业化资金的补助范围、补助内容、补助方式、申报条件和申报方式等政策实行全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