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资金使用范围:
农业产业化资金主要用于农业产业化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销售进档升级补助和名优品牌创建,支持企业规模化、集群化经营和做强做大。
(一)对粮油、乳品、肉类、果品、蔬菜五大加工业中,带动能力强、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科技含量高的农产品加工和生产基地项目建设投入给予贴息或专项补助。
(二)对取得名优品牌的农业产业化企业给予奖励。
(三)对销售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产业化企业给予奖励。
第七条 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项目建设投资或企业销售收入达到一定规模,或获得省以上名优品牌。
(二)项目建设单位与农户有着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能够带动相当数量的农民(农户)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能够扩大农民就业,所建项目对延伸产业链条和农民增收有直接的促进作用。
(三)项目所在地有明显的资源优势,能够依托当地资源进行种植、养殖和加工,实现多层次转化增值。
(四)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要求。
(五)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完整、真实。
第八条 资金使用方式:
(一)贴息补助。对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扩大生产规模的项目建设投入给予贴息补助。
(二)专项补助。对具有优势特色的农产品加工、流通及种养基地建设项目给予专项补助。
(三)以奖代补。对获得省以上(含省级)名优品牌(含商标)和销售收入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农业产业化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定
第九条 每年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中央和省确定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编制项目申报政策指南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申报政策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