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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补助条件和要求;

  (三)补助方式和标准;

  (四)项目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内容;

  (五)项目申报时间要求;

  (六)项目的审核审批;

  (七)补助资金额度和资金拨付;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

  (一)省农业产业化资金项目申报政策指南发布后,凡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含直管县,下同)财政和有关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并按项目申报政策指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农业产业化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当年申报项目指南要求条件的,联合向设区市对口部门申报。

  (三)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县级申报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对审查核实后的项目汇总排序,择优确定上报项目,按项目申报政策指南要求向省级对口部门推荐申报。

  市、县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推荐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向上一级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审定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设区市申报的项目情况进行评审,提出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分配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分配意见向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将补助或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由企业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底前,设区市、相关县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将农业产业化资金和项目落实情况对口上报省级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对农业产业化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相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承担,不得向企业收取。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滞留,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并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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