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主要经营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蔬菜类)农产品,具体品种由市物价、商务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确定。
4.以低于市场平均20%以上的价格销售群众必需的农产品,并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照与政府签定的协议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三、加强平价商店(直销店)规范管理
(一)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加强平价商店(直销店)管理,建立健全平价商店(直销店)准入、退出机制。各地价格、商务部门在推进平价商店(直销店)建设的同时,要按照规定的资质条件审核平价商店的设立申请,并定期进行审验。对不符合资质要求或不能履行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社会责任的,应及时取消其平价商店资质。
(二)加强农产品经营监管。平价商店(直销店)经营的农产品实行目录管理,以蔬菜为主,根据不同季节适时调整。平价商店(直销店)所经营的农产品必须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并保持类别和具体品种的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减少,需调整平价农产品类别或品种的,应当报资质认定的政府价格、商务部门备案。
(三)加强经营行为监管。平价商店(直销店)应按价格、商务部门规定使用统一标识,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平价农产品的销售价格,所经营的平价农产品价格应低于市场同类农产品平均20%以上。各级价格、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列入目录农产品的价格监测,大力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引导市场价格预期,约束其他经营者定价行为。要加强对平价商店(直销店)经营管理和价格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四)界定权利义务。价格、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参与平价商店(直销店)建设经营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在价格发生异动时承担稳价惠民责任,并享受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和补贴。
四、加强政策扶持力度
(一)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运输鲜活农产品及加工品发放“绿色通道”政策,对持证车辆免收所有收费公路通行费。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鲜活农产品进入平价商店(直销店)销售的配送货车免费发放特别通行证,允许日夜进城通行和停靠。
(二)对涉及平价商店(直销店)经营管理的各种收费进行全面清理,降低部分收费标准。
(三)凡在无锡市内新开办平价商店(直销店),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取得当地价格、商务部门资质认定的,视情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