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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1〕379号)


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办各医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机构整体服务水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评审办法》,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的各类医院(含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等)按本细则申请评审。
  第三条 医院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医院评审有效期五年,实行不定期考核管理。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年后方可申请评审。
  第五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
  第六条 我市医院评审工作在二、三级医院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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