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组织开展对工作人员的社会救助法律、法规、政策培训。
7、受理违反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的举报、投诉;参与相关案件的调查和移送;对救助对象申请进行裁定。
(二)县区民政部门职责:
1、负责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社会救助申请材料进行复审、调查及审批,对复审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
2、负责编制本辖区社会救助资金用款计划,确保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
3、推进政务公开,对社会救助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责任,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回复当事人。
4、以入户调查、明察暗访等方式不定期对社会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户数不低于本辖区低保总户数的5%。新增加的低保家庭入户调查率必须达到100%。
5、建立健全各类社会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加强社会救助信息数据库建设,及时准确上报各种表册和相关数据资料,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
6、定期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职责:
1、负责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和审核,指导、监督村委会(社区)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2、对申请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廉租住房的救助对象,实行首问告知、备案登记制度。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对象,当日登记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审核手续;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按照动态管理要求,配合县区民政部门对辖区内救助对象进行复核、复查,当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将动态变化情况报县(区)民政部门。
3、受县(区)民政部门委托,负责组织社会救助对象有关证、卡及救助金的发放,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对因换证、不符合救助条件或死亡等原因取消低保待遇的,负责收缴、核销保障证、卡,严把低保对象清退关,实现应退尽退。
4、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复核、复查、检查。
(四)村委会(社区)职责:
1、受乡镇(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的日常管理服务。配合上级部门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的调查核实。
2、积极宣传社会救助法规、政策,组织救助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
3、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保障对象开展入户调查、定期复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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