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工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目标任务的企业和积极关停淘汰“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落后产能企业的补贴(奖励、贴息),以及对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完成好的县(市、区)淘汰办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奖励。
第四条 补贴(奖励、贴息)资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安排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贴(奖励、贴息)资金使用范围:
(一) 列入上年度国家或省淘汰计划且已完成全部淘汰任务,但未得到国家或省资金补贴(奖励、贴息)的企业。
(二) 实施节能减排、新上技术装备、研发设计、工艺保障、产品升级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三) 合规审批落后产能的淘汰。
(四) 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期限内提前或按期淘汰的落后产能。
第六条 补贴(奖励、贴息)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章 补贴(奖励、贴息)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 补贴(奖励、贴息)标准根据不同行业投资总额、淘汰难度、升级改造水平等相关因素划定。具体补贴(奖励、贴息)额度根据年度淘汰计划任务总量确定。
第八条 市政府鼓励企业提前淘汰属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中确定的落后产能。
第九条 单个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补贴(奖励、贴息)资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已获得国家或省当年淘汰落后专项补助(奖励)资金的企业,原则上不再给予补助(奖励)。
第四章 资金申报、核拨
第十条 补贴(奖励、贴息)资金每年核拨两次。
第十一条 当年5月底前和11月底前,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淘汰办和财政局报送淘汰落后产能补贴(奖励、贴息)资金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包括:淘汰落后产能补贴(奖励、贴息)资金书面申请、《石家庄市淘汰落后产能补贴(奖励、贴息)资金申报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建设、环保等立项批文证明材料复印件、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取证材料和影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