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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财企〔2011〕14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实施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两轮驱动”战略,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振兴,依据《石家庄市促进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石字[2010]2号)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制定了《石家庄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石家庄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贴息补助暂行办法

  一、组织实施
  我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由市工信局、财政局联合组织。各县(市)区工信局、财政局负责本辖区的企业申报和初审工作,并由两部门共同行文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上报。市工信局与市财政局会审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工业50强企业可直接向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二、补助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工业企业可申请享受该补助政策:
  1、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依法在本市纳税、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石家庄市辖区,其中重点产业聚集区企业优先支持;
  3、一年之内与银行正式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资金已到位,并已实际支付利息。
  三、申报时间
  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一年组织两次,一年内企业不重复享受贴息政策。第一次贴息5月底前申报结束,6月底以前兑现贴息;第二次贴息10月底前申报结束,11月底以前兑现贴息。
  四、资金来源及申报程序
  1、贴息补助资金从市财政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中列支。
  2、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大,并且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有信誉的企业。
  3、按照产品定货合同和银行借款协议,凡单项生产资金投入额在3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贷款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不超过一年的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4、由市工信局根据工业经济运行形势,并商市财政局,提出每期贷款贴息重点支持的企业或项目。
  5、评审和确定程序:县(市)区初审上报(工业50强企业直报)-市工信局汇总并进行要件审核(主要审核申报要求所列各项内容是否准确完整)-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会审(主要是企业在行业中的重要性与贴息的预期作用),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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