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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推进全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一)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积极构建以涉农金融机构为主体,农村信用联社、青海银行等地方法人机构为基础,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为支撑的信贷支持体系,发挥保险市场、资本市场和基金、信托等创新金融的促进作用,提升担保机构能力,通过有效发挥金融支持功能,完善与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多层次、多方面融资需求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
  (二)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鼓励在农村牧区新设分支机构和经营网点,支持在农村牧区设立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等涉农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扩展县域机构网点,开发更多推进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的信贷产品。鼓励开发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青海银行等进行机构或业务基层延伸,大力开拓县域和农村市场。积极推进邮储银行将各县(市)的网点改造为支行,开办面向农牧民的小额贷款业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组建西宁农村商业银行等,继续发挥农信社支农主力军的作用。组建市场化运作的农村牧区产权流转担保公司,建立健全农村牧区产权流转担保机制,健全农村牧区金融组织。
  (三)构建多元化融资模式。有效整合政府、信贷、保险、资本市场等各方面的资源优势,引导社会资金向农村牧区住房建设聚集。加快设立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基金等,利用各种金融创新工具,为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农村牧区住房、基础设施、牛羊养殖、中藏药种植、农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投资,支持调整优化农村牧区产业布局和适度集中、规模化发展,扶持农村牧区龙头企业发展,推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拓宽农牧民建房资金来源渠道。
  四、加大金融服务创新力度
  (一)充分发挥差别化金融政策扶持作用。中央关于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政策和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对推动全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扶持政策保障。各金融机构要在坚持市场化运作和风险可控原则下,充分运用国家支持的差别化金融政策,创新服务模式机制,满足农牧户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发展等融资需求。
  (二)积极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主力军作用
  1.创新金融服务的新模式与新机制。各州 (地、市)政府要加强与金融机构协调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积极拓展农村牧区金融服务领域与内容,出台和落实有关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支持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调整信贷结构,不断增加贷款额度,实行优惠贷款利率,适度延长贷款期限,积极开发适合农村牧区建房需求的信贷产品。
  2.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资金供应保障优势。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和农牧林建等部门的沟通合作,积极运用总行制定的关于保障性住房等相关支持政策,建立贷款项目申报绿色通道,简化办贷流程,推广新农村建设等信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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