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动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推动建立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资金互助社、专业协会等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全面优化重组农村牧区耕地、草场,牲畜等生产要素,扶持鼓励农村牧区龙头企业发展,推进各类农村牧区产业组织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为畅通土地(草场)流转机制,创新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承包适度规模经营形式,推进农村牧区产权资本化运作,转变农村牧区生产方式,巩固权属主体基础。
六、完善农村牧区融资配套机制
(一)完善农村牧区产权抵(质)押融资机制。各级金融、国土、农牧、房管等部门在遵循《
物权法》、 《
土地管理法》、 《
农村土地承包法》、《
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加强调查研究,尽快研究确定农村牧区产权抵 (质)押融资工作方案,研究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牧民房屋产权、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等抵(质)押融资有关管理办法。通过制度创新和设计,切实拓宽农村牧区产权抵 (质)押融资范围,破解金融机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瓶颈。
(二)完善农村牧区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各州(地、市)政府负责制定并公布本区域内农村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基准价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最低保护价格,为农村牧区产权的价值评估提供依据。
(三)完善农村牧区住房建设融资风险处置机制。省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用于农牧民住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风险处置机制,不断提高内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经营风险。
七、创新开展“三权”抵(质)押融资服务
(一)尝试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 (质)押融资。农牧户、农村牧区规模经营业主、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等在土地使用权征得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情况下,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除外)作为抵(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抵(质)押(借贷)当事人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评估价值或抵(质)押当事人认可的价值签订抵(质)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后,共同持有效材料到州(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