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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宛政办〔201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省驻宛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2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1〕26号文件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1〕2号)和《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宛发〔20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提高到12万元,连续参保缴费满6年后,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5万元。

  二、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一)参保人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分别由原来的65%、62%提高到70%、65%。

  (二)参保人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的支付比例,分别由原来的45%、35%、30%提高到60%、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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