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制定和完善工作规范,明确现场处置工作程序和方法,依法处理医疗纠纷中出现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预防医疗纠纷发生。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防范处置预案,建立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机制,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一)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关心爱护患者,维护患者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三)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五)按照规定书写和保管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和维护医疗机构的公共秩序;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按规定时限支付医疗费用;
(四)发生医疗纠纷后,依照本办法规定投诉或者申请调解。
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纠纷,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六条 患者发现医务人员违反诊疗程序和技术操作规范,侵害患者权益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应当及时按规定向医疗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