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1]13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二0一一年六月)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工作,维护移民合法利益,促进我省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动态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 [2006]17号)和《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 (青政[2006]9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6年6月30日前国家核定的我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在此范围内的人口,不符合被扶持条件的,予以核减。2006年7月1日后移民户新出生、嫁入、入赘、返迁到移民村的各类新增人口,不再予以登记。在扶持期内,对已列为扶持对象的移民实行动态管理,只减不增。
第三条 已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以国家核准的水库农村移民为准。 2006年6月30日后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数为准,安置完成后,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扶持期限为20年。
第四条 省级移民安置管理部门负责移民人口信息的审查、核准、后期扶持资金申请拨付和人口动态管理监督工作;州(地)、县级移民安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纳入扶持范围内的移民人数核定、移民个人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等工作。
第五条 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移民人口的核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2月1日开始,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2月31日(含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