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在核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民人口应予核减:
(一)扶持对象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二)扶持对象死亡的;
(三)扶持对象从大中专院校毕业,义务兵退役后户口没有按时迁回农村落为农业户口的;
(四)现役军人(含武警)已提干的或符合士官转业安置条件(即三级以上士官或士官满十年)的;
(五)扶持对象为嫁入女或入赘男离异且户口转出的;
(六)其他不符合扶持政策要求的。
被核减人口的扶持资金应从下一预算年度起停止发放。
第七条 在核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国家后期扶持政策移民的扶持资金应予缓发:
(一)扶持对象正在服刑的;
(二)扶持对象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就业或在部队服兵役但仍为农业户口的;
(三)其他需要缓发情况的。
第八条 在核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民人口应予继续享受后期扶持资金:
(一)扶持对象刑满释放的;
(二)扶持对象被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解聘、辞退、解雇或服兵役已满回原籍仍为农业户口的;
(三)其他缓发的扶持对象已满足扶持条件的。
继续享受后期扶持对象应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移民安置管理部门审核,逐级上报核准后,从下一预算年度起予以扶持。继续享受后期扶持资金移民人口前期缓发的不予补发。
第九条 人口核减登记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县(市)移民安置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分级负责。
第十条 人口核减的登记工作步骤:
(一)以村(社)为单位开展核减登记工作,要以户为单位登记到人。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与户主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核减的原因等;无法核定到人的,要说明原因,并以村 (社)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村(社)名称、扶持人数、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
(二)由移民户主、所在村(社)签章认可移民户核减登记,如有异议,由乡(镇)派出所核定。人口核减登记结果在上报前须在村 (社)进行不少于7天的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