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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在核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民人口应予核减:
  (一)扶持对象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二)扶持对象死亡的;
  (三)扶持对象从大中专院校毕业,义务兵退役后户口没有按时迁回农村落为农业户口的;
  (四)现役军人(含武警)已提干的或符合士官转业安置条件(即三级以上士官或士官满十年)的;
  (五)扶持对象为嫁入女或入赘男离异且户口转出的;
  (六)其他不符合扶持政策要求的。
  被核减人口的扶持资金应从下一预算年度起停止发放。
  第七条 在核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国家后期扶持政策移民的扶持资金应予缓发:
  (一)扶持对象正在服刑的;
  (二)扶持对象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就业或在部队服兵役但仍为农业户口的;
  (三)其他需要缓发情况的。
  第八条 在核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民人口应予继续享受后期扶持资金:
  (一)扶持对象刑满释放的;
  (二)扶持对象被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解聘、辞退、解雇或服兵役已满回原籍仍为农业户口的;
  (三)其他缓发的扶持对象已满足扶持条件的。
  继续享受后期扶持对象应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移民安置管理部门审核,逐级上报核准后,从下一预算年度起予以扶持。继续享受后期扶持资金移民人口前期缓发的不予补发。
  第九条 人口核减登记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县(市)移民安置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分级负责。
  第十条 人口核减的登记工作步骤:
  (一)以村(社)为单位开展核减登记工作,要以户为单位登记到人。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与户主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核减的原因等;无法核定到人的,要说明原因,并以村 (社)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村(社)名称、扶持人数、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
  (二)由移民户主、所在村(社)签章认可移民户核减登记,如有异议,由乡(镇)派出所核定。人口核减登记结果在上报前须在村 (社)进行不少于7天的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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