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落实各种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文件精神,全面规范修改合同示范文本。各部门、单位要对本系统、本单位正在使用的各种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其中争议解决方式条款要严格依照国办发〔1996〕22文件规定予以修订。凡未纳入仲裁条款内容的,要按照文件的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选定仲裁的具体合同条款应修订为:“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南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住建、工商、银监、国资、商务、科技、交通、供销等部门和房地产、经贸、金融、保险、证券、期货、运输等行业,要在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修订中发挥先行引领作用。
三、加强机构建设,充分发挥仲裁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作用
《仲裁法》实施以来,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全国依法重新组建了202个仲裁委员会,很多地方为了扩大仲裁工作覆盖面,还在县、市、区设立了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使仲裁工作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新局面。相比之下,我市还处在较低的水平。因此,必须加强机构建设、完善机构功能,扎实推进仲裁事业发展。
(一)强化队伍建设。仲裁的质量取决于仲裁员队伍的素质,公道正派是仲裁的生命和灵魂,当事人之所以选择仲裁,除考虑仲裁的独特优势外,还基于对仲裁员的充分信任。因此,要严把仲裁员的选任关,逐步实现仲裁人才的多样性、专业化。仲裁委员会要利用培训、研讨、座谈等形式,不断提高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同时,要完善制度建设,健全以能力、知识、业绩为评价导向的仲裁队伍管理体系,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湛的仲裁员及仲裁工作人员队伍,确保仲裁公正、高效价值的实现。
(二)提高服务质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仲裁,而仲裁机构的发展必须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寻找机会。因此,仲裁机构要通过优质高效的仲裁法律服务,准确把握经济主体的根本利益所在,找准解决矛盾的切入点,参照行业惯例和市场规则,优选解决方案,平和处理纠纷,拓展服务领域,积极发挥仲裁工作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作用。要靠良好的品牌和公正、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来赢得市场,提高社会认可度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