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1]13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杭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杭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扶持工作,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 2009 〕 10 号)精神, 鼓励持 《杭州市就业援助证》 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在市区创业,规范创业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及 申领发放,制定本办法。
一、 创业资助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创业资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无偿资助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在市区创业的一次性资助资金。
由市财政每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00万元建立市创业资助资金。
各区视情况从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建立区创业资助资金。
二、 资助的范围和条件
持证人员以本人名义在杭州主城区范围内创办企业(应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30% )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在 2009 年 7 月 1 日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当年度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
(二) 领取营业证照后持续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三年以内、 带动就业不少于 5 人 (带动就业的标准为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 个月以上) , 依法纳税;
(三)创业资助项目具有可行性。
三、 资助的标准
创业资助的标准按带动就业人数、纳税情况及经营情况确定为三个等级: 1 万元、 2 万元、 3 万元。经专家论证,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创业效益或带动就业特别显著的,可适当增加资助额。
创业资助资金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四、 申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