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每年 8 月份集中受理,超出受理时限的,顺延至下一年度申领。 持证人员根据当年下发的申报通知,向本人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 、《杭州市就业援助证》;
2 、 《杭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
3 、营业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4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完税凭证;
5 、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花名册;
6 、创办企业的需提供公司章程;
7 、创业计划书或创业项目简介;
8 、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初审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对符合条件的在次月 10 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在次月 25 日前完成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材料汇总上报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
(三)评审、公示
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成立专家评审团,对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拟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进行公示,并根据公示结果下发资助通知。
(四)拨付
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在资金到位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个人。
五、 管理和监督
(一)创业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各级 人力资源和 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创业资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创业资助资金的审批、拨付管理。并负责对创业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评估。
(二)创业资助资金的资助对象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该资金,并接受有关部门对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于弄虚作假违反政策骗取创业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负责创业资助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 其它
(一)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由杭州市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 2009 〕 280 号、杭财社〔 2009 〕 96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