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前款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第八条 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数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九条 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业务岗位培训。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资格、执业资格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审计、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期内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七)办理审计机关委托的有关审计或者审计调查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