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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11〕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防汛防旱防风(以下简称“三防”)抢险救灾机制,规范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提高三防抢险救灾工作效率,减轻洪涝、干旱、台风灾害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及《深圳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发包、实施、结算、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三防抢险救灾工程是指经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认定,为避免、减轻或抗击台风、暴雨、干旱灾害及应对相关涉水突发事件,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而必须紧急实施的水务建设工程或修复工程。主要包括:水库、河道、堤防、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紧急抢险修复工程;为抗击严重旱灾而紧急实施的供水工程、引水工程;相关涉水突发事件发生时需紧急抢修的供水工程、排水工程等。

  第四条 根据市、区管辖权限分为市级和区级三防抢险救灾工程。市、区三防指挥机构按照市、区两级水务管理事权划分分别负责市、区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管理。市级三防抢险救灾工程主要是指市水务部门直管或跨区的抢险救灾工程。市级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由市三防指挥机构组织认定、实施和监督。区级三防抢险救灾工程是指除市级抢险救灾工程以外的、在本区范围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区级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由各区三防指挥机构组织认定、实施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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