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区三防抢险救灾工程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予以实施。
第二章 工程认定
第六条 三防指挥机构原则上在4月15日至10月15日的汛期认定防洪防风抢险救灾工程,在非汛期认定抗旱抢险救灾工程。如汛期发生旱灾,非汛期发生洪涝、台风灾害,三防指挥机构也可开展相关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三防抢险救灾工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险(灾)情是由于台风、暴雨、干旱或相关水务突发事件引起。
(二)险(灾)情即将发生、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并趋向扩大化。
(三)不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情将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三防抢险救灾工程:
(一)日常维护工程,为预防日常性、长远性自然灾害而建设或修复的水务工程。
(二)冬修水毁工程,受损较轻、不会立即带来灾害损失、可安排冬修的水毁修复工程。
第九条 险情发生地管理单位为该区域抢险救灾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无管理单位的区域由辖区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担任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在险情发生第一时间向三防指挥机构报告险情或水毁情况。
第十条 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在险(灾)情即将发生、正在发生或发生后1日内,由责任单位向市、区三防指挥机构提交认定申请,紧急情况下可电话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险(灾)情发生时间、地点、程度、拟采取的抢险方案等。
(二)现场勘察。市、区三防指挥机构接到申请(含电话申请)后1日内组织现场勘察,了解现场情况,必要时从市、区三防指挥机构专家库中抽取部分专家参与勘察,提出认定初步意见。
(三)正式认定。接到申请后3日内由三防办主任签署认定意见,情况紧急的须于当天签署认定。
(四)紧急情况下,责任单位在第一时间向三防指挥机构电话报告险情,经三防指挥机构授权后先行实施抢险,并在24小时内提交认定申请。责任单位及其他参与抢险的单位应及时做好抢险救灾的文字和图像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