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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三防指挥机构签署认定意见后3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工程承包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的勘察单位必须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乙级及以上资质,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水利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两个资质同时具备的优先考虑;负责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的监理单位须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或市政甲级监理资质。

  第十二条 承担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的施工单位需在政府发布的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或市、区三防抢险专业队伍名录中确定。市、区三防抢险救灾专业队伍名录由市、区三防指挥机构每两年确定公布。险情发生地责任单位可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施工单位中,按就近原则或专业需要,确定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的施工单位。

  当可能发生河堤决口、水库溃坝、漫坝、内涝危及人身安全等严重险情(灾情)、专业抢险队伍无法及时赶到现场的紧急情况下,险情发生地责任单位可在险情发生地就近指派正在施工的水务工程承包商或河道、水库、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第四章 工程实施

  第十三条 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的建设主体是险情发生地责任单位。

  第十四条 险情发生地责任单位可与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先行签署委托书,后补签抢险救灾工程合同。合同需明确工程量、计量方式、计价方式、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三防抢险救灾工程一般采用如下计量方式:按设计图纸计量;责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责任人现场计量。相关单位应做好抢险救灾工程现场录像工作,以备计量参考。

  第十六条 三防抢险救灾工程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需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三防指挥机构参与验收。

  第十七条 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竣工后,责任单位应组织对抢险救灾工程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对相关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表现进行评价,评估、评价结果须在完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书面报告三防指挥机构。对表现积极、认真负责、抢险得力的单位可由三防指挥机构进行表彰,对弄虚作假或抢险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并取消三防抢险救灾队伍资格。

第五章 工程结算

  第十八条 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字〔2002〕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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