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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三防抢险救灾工程施工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工程量计算规则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深圳市补充规范;工程计价方法采用综合单价法,依据深圳市现行计价标准、按照推荐费率、使用当期最新《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确定。对于该期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设备,采取就近参考的原则选择确定。

  第二十条 三防抢险救灾工程合同价上限为审定标底下浮一定比率,该比率一般为上年度同类招标中标价相对标底的平均下浮率。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一条 市、区三防指挥机构为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的监督单位。

  第二十二条 责任单位应向三防指挥机构如实汇报抢险救灾工程的相关情况,认真履行抢险救灾职责。参与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规避招投标而申报抢险救灾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已经认定为抢险救灾工程但在7个工作日内未组织开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串通谎报工程量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三防抢险救灾工程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对擅自挪用三防抢险救灾经费、物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竣工后,三防指挥机构可委托责任单位组织对险(灾)情原因进行调查和总结,如发现渎职行为或蓄意破坏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三防指挥部负责解释说明。

  第二十七条 各区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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