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开发区建设。2011-2012年继续对考核合格的沿海地区省级以上开发区,每年给予1000万元/市、500万元/县(市)平台提升专项奖励。继续支持盐城、连云港与省内外发达地区合作共建开发园区,对每个共建园区按规定给予总额4500万元的奖补,并按财政体制规定对共建园区新增增值税、所得税省留成部分,全部返还补贴给园区。对盐城、连云港地区考核排名全省前10名的共建园区,分别给予500万元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苏州盐城沿海开发合作园区、启东江海产业园升格为省级开发区。2012年前省每年对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该园区符合条件的新设企业新增增值税、所得税省留成部分,连续3年全部由省返还补贴给产业园区;对该产业园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需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集中部分中符合规定用途的优先安排给产业园区。支持大丰、如东外向型农业开发区更名为大丰港、如东洋口港经济开发区,对大丰港临港工业集中区和洋口港太阳岛、金牛岛及临港工业区继续实行省集中收入全返奖励政策。支持盐城大丰港申报保税物流中心。
4. 滩涂围垦。省财政按照每亩2000元标准,对沿海滩涂匡围予以补助,推动并利用部省合作,支持农村土地整治重大滩涂匡围工程。省财政安排资金支持的滩涂围垦开发项目,由省沿海办扎口管理。对使用滩涂围垦的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可依法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沿海滩涂经围垦开发形成的土地,可纳入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库管理,经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用于沿海重点工程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需要在省内调剂使用的,按照省内易地统筹办法,实行有偿转让。
5. 土地利用。到2012年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投入4亿元,整治土地15万亩以上。利用省级耕地开垦费投资实施一批易地补充耕地项目,完成资金投入2亿元,完成新增耕地6000亩。开展沿海地区综合地质调查,做好土地遥感监测和变更调查工作。依法做好围垦、填海项目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围垦土地抵押融资工作。
6. 海域使用。海域审批应优先保障重点港口和省级重点匡围工程项目用海需要。对符合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并且已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围填海形成的土地,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予以安排,对规划期内实施围填海形成的土地,按农业用地、建设用地、生态用地6∶2∶2的比例,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预留建设用地空间。合理安排近期建设用围填海规模和开发时序,优先保障沿海地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对连云港港、大丰港、洋口港等港口建设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省集中部分,省给予全额返还。
7. 金融服务。以省级分行为单位,各银行金融机构当年投向沿海三市的新增贷款占其全部新增贷款的比重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且当年对沿海三市的平均贷款增长率超过全省平均增长率,省财政按其当年投向沿海三市贷款新增额的0.3‰给予奖励(与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苏北地区信贷投放政策不重复享受)。支持总部性金融机构落户沿海地区,省财政按照注册资本规模(1亿元以上)给予500万元到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省级各金融机构在沿海地区新设立的县(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省财政给予60万元到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引进银行保险机构缴纳的营业税,按财政体制规定由省财政给予50%的返还奖励。推动沿海地区企业上市和发债,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机构,争取2011-2012年新增上市企业10家左右,2013-2015年新增上市企业15家以上。整合优化三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保持后续融资可持续性。扩大海域使用权抵押货款规模,尽快建立流转平台和评估办法,争取2012年前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累放不低于100亿元,2015年前不低于300亿元。建立海上建筑物登记制度,允许凭海域使用证进行建设项目立项,办理营业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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