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第四批削减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2011年8月1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石家庄市第四批削减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环境,落实好我市削减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做好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衔接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首先通过学习石政办发〔2008〕121号、石政办函〔2009〕154号、石政办发〔2011〕3号和石政办发〔2011〕22号等有关文件,掌握历次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情况,并结合实际,抓紧时间以文件形式提出本系统上下衔接的具体意见和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做好相关交接工作。对明确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上级有关部门自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半个月内要一律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擅自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保留审批。对已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切实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和后续监管,防止出现“中梗阻”和管理漏洞。市直各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运转实施的培训,主动帮助各县(市)、区和特定区域做好接收工作,指导其做好业务性工作。
二、深入开展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再造
要坚持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围绕“依法、便民、高效、公开”的工作目标,科学配置前置条件,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规范审批权限,取消不合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间。要依法将审批职能和审批事项逐步集中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并积极推行一站式办理、一次性告知、一章办结、首问负责、公开公示、限时办结、两次终结、特事特办、超时默认、缺席默认等“十项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深化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强化过程监控,确保在全省审批程序最简、办理最快、费用最低、服务最优。
三、全面落实特定区域享受市级权限的要求
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提出特定区域享受市级权限的要求,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进一步做出规定:除国家、省有明确要求的之外,特定区域已内设专门机构、能够自主决定、自行审批的,由其负责实施;特定区域管理机构不健全或没有相关职能的,由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实施;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没有相关职能的,暂由市政府部门实施。对此,各级各单位一定要积极沟通对接,以促进特定区域跨越发展。各特定区域要坚持“小政府、大服务”的思路,因地制宜,开拓创新,采取各种简便易行、行之有效的形式,落实好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衔接工作。由市政府部门或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特定区域要认真履行协调、引导职责,确保审批工作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