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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专项治理的通知


  五、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单独列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六、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因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总承包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强行指定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否则,由总承包单位按本文第十条规定承担责任。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后,应当确定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负责对整个工程的合同履约、进度控制、主要设备和工程材料供应、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等进行管理。

  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委托或改由他人对项目实施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总承包单位因特殊原因,需变更中标项目经理或副项目经理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其他管理人员的变更,应由工程承包法人单位出具变更文件存现场备查。

  八、项目经理应按规定签署施工文件或资料,任何人员不得代签。项目经理必须在工地一线指挥生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有关监管机构凡检查发现项目经理一次不在现场的,予以书面警告;二次不在现场的,予以全市(县)通报;三次不在现场的,视为转包行为,对施工企业和相关项目经理依法予以处罚。

  对项目经理三次不在现场的省外施工企业,由项目所在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其招投标活动,并责令整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监管机构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不在现场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设市场监管科室通报信息,并由该科室负责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承接工程的主体必须自行完成,不得发包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其他法人单位;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分解为单体工程发包给其他法人单位或个人。否则,认定为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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