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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专项治理的通知

  十、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程结算、农民工管理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十一、总承包单位分包专业工程时必须遵守总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未作约定的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分包。施工承包单位只能将主体结构进行劳务分包,不得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否则,认定为违法分包。

  十二、总承包单位分包工程必须与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合同应对工程质量要求、施工安全目标、工程进度、工程款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主要内容有明确约定。合同应存放施工现场项目部备查,凡检查时不能出具各类合同文本的,认定为违法分包。

  建筑用工的施工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月结算和支付制度,并按月制作农民工工资发放与领取签收单,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总承包单位负责对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与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按月检查审核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并将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签收单复印件存档备查。

  十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企业发承包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要立即责令整改,并及时书面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知情不报的,予以全市(县)通报批评,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对于两次知情不报的,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其参加招投标活动。

  十四、建设工程主体使用的钢材、混凝土、墙体维护材料等主要建材产品与建筑构配件,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采购,不得由分包单位采购。凡采购合同不是总包单位印章和签字的,认定为转包工程。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因建设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或直接采购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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