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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专项治理的通知


  (一)在备案的施工合同外,又与承包单位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指定分包单位或生产厂、供应商,或直接采购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的;

  (三)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十九、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县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入本地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未取得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并报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擅自更换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经理的;

  (二)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三)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各岗位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特种作业证书的;

  (四)分包工程的,未依法订立分包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或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

  (六)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未办理进冀备案手续的外省市建筑劳务企业的;

  (七)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挪作他用的。

  二十、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处罚并向社会公示的同时,责令整改,整改期限内限制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属于外省市企业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其清出河北省建筑市场,并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一)转包工程的;

  (二)违法分包工程的;

  (三)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的;

  (四)因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原因,造成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五)在备案的施工合同外,又与发包单位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

  (六)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群体性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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