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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冀发改价格〔2011〕1368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各市级调查队:

  《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11]1034号)(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已于2011年6月8日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联合印发施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施行的时间。联动机制从2011年6月8日正式施行,指数数据自2011年6月份算起。

  二、临时价格补贴启动的主体。全省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三个月达到或超过3%时,由省统一启动临时价格补贴措施。全省虽未达到启动临时价格补贴条件,而部分设区市达到启动条件的,可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三、临时价格补贴标准的计算。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临时价格补贴的标准按实际涨幅计算;涨幅不足3%的,按3%计算。城市每人每月补贴金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放;农村每人每月补贴金额不足5元的,按5元发放。

  四、失业保险人员补贴资金渠道。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临时价格补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原有资金渠道进行补贴。

  五、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启动的主体。全省达到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启动条件时,由省统一做出安排;未达到全省启动条件,而部分设区市达到时,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

  六、调整标准后的临时补贴价格问题。年内已经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不出现较大市场价格波动,原则上不再启动临时价格补贴措施。如调整标准时间安排在下半年,自调整标准决定正式生效当月起,6个月之内不再安排临时价格补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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