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加快发展绿色、低碳建筑,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水平和规模,加快建筑节能科技创新,推动建筑节能技术应用和示范项目建设。鼓励和扶持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新建建筑中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减少建筑物采暖耗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推动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和太阳能路灯等节能系统在城镇建筑、基础设施中的应用。
第三章 适应气候变化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依据生态承载能力和环境功能要求,合理进行产业布局和资源开发,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绿色发展,逐步形成生态、资源、人口、经济相协调的发展格局。
第二十七条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基本建设。加快实施以节水改造为中心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继续推进节水灌溉示范,积极发展节水旱作农业,加大中低产田治理力度,加快丘陵山区和干旱缺水地区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建设,提高农田抗旱标准,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第二十八条 不断增强农业适应气候变化能力。要加强气候变化对我省农业的综合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根据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气候变化特点,及时调整农业结构,优化农业区域布局,改进种植制度和耕作制度,在适宜区域发展多熟制,提高复种指数,增强农业固碳能力。
第二十九条 积极选育和推广产量潜力高、品质优良、综合抗性突出和适应性广的优良动植物新品种,提高农业抗旱、抗涝、抗高温、抗病虫害等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第三十条 强化对森林资源和自然保护区、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的有效保护,研究选育耐寒、耐旱、抗病虫害能力强的树种,提高森林植物在气候适应和迁移过程中的竞争能力和适应能力,不断增加森林覆盖率,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